联 盟 章 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正式名称为盘锦市足球联盟
第二条:性质
由盘锦地区各业余足球队组成,接受体育部门主管,为促进本地区业余足球发展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
第三条:宗旨
1、为盘锦地区业余足球队创造相互联系、交流的平台;
2、加强对盘锦地区业余足球队的整体管理,努力创造盘锦地区业余足球良好的环境和形象;
3、广泛开展足球运动,积极组织比赛,促进盘锦地区业余足球发展;
4、促进与外地足球文化交流,展示盘锦地区业余足球良好形象。
第四条:目标
健康、快乐、团结、和谐
第五条:盟徽
联盟设计盟徽,盟徽作为本联盟的图像标识,在联盟组织的活动和比赛中统一使用。
第六条:网站
联盟拥有网站,网站作为联盟发布信息的主要渠道,以及球队、球员注册和交流的平台。
第二章:会员
第七条:会员
盘锦地区各业余足球队
第八条:会员进入
凡属盘锦地区的业余足球队,自愿接受本章程规定的,均可注册加入足球联盟,成为会员。会员间完全平等,享有会员的权利,承担会员的义务。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联盟的管理;
2、有参加本联盟组织的有关活动、有关比赛的权利;
3、对本联盟及本联盟组织的活动有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4、有申请退出联盟的权利。
第十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联盟章程;
2、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
3、遵守本联盟做出的决议和决定;
4、向本联盟反映意见和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资格的丧失
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会员将丧失联盟会员的资格:
1、球队申请退出联盟;
2、严重违反联盟章程及有关规定;
3、给联盟造成重大损失;
4、经会员大会研究决定,需要除名的。
第三章:领导机构
第十二条:设名誉主席一名,由体育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名誉主席可参加会员大会、常务委员会,但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是联盟的立法机构,也是最高权力机构,对联盟所有事务有最终决定权。会员大会包括常规大会和特别大会。常规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在联盟三分之一会员局面要求下,可随时召开特别大会。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的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是联盟的执行机构,全权具体负责、决定联盟的全部事务。
第十五条:常委会成员共6人,常委会所有成员由会员选举产生,每二年选举一次,任期二年。常委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常委会产生后,从中再由常委会成员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主席一名、执行干事两名,常委会有权利临时增设名誉执委若干名。
第十七条:执委会职责
1、筹备召开代表大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2、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并通知各会员复核;
3、决定设立各级服务机构和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4、领导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对违反章程的行为进行裁决;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常委会主席职责
1、常委会主席由常委会成员选举产生,任期二年;
2、召集常委会成员开会;
3、协调和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4、对外代表联盟,履行联盟的决议、决定。
第十九条:执行干事职责
具体实施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负责联盟的日常动作。
第二十条:常委会运行原则
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集体协商,少数服从多数(超过半数)的原则决定所有事项。常委会内部出现重大分歧而无法达成一致,可以提请召开会员特别大会,由会员特别大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超过三分之二)的原则投票,从而形成最后决议。
第二十一条:联盟可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二条:分支机构负责人来自联盟会员或由执委会指派,任期二年。
第二十三条:所有联盟工作人员均为义务服务,没有报酬。
第二十四条:执委会成员的退出及补充。
在二年的任期内,如果联盟常委会成员因所属球队退出联盟或解散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则召开会员特别大会补选执委会成员。
第四章:业余足球队
第二十五条:不少于16名队员,有固定队名的球队,经过联盟注册后即成为会员。按照章程规定,享有会员的权利,承担会员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在联盟注册后,球队只能在规定时间内(一年两次),更换球员。未经联盟注册的球员,不得代表该球队参加联盟组织的比赛。
第二十七条:球队注册时,球队的领队即成为该球队的会员代表。领队在联盟内,全权代表球队行使会员权利。
第二十八条:球队更换领队时,必须有该队13名(含13)以上队员签字认可联盟方可接受变更。
第二十九条:球队在联盟注册后,当年度不得更换球队名称。
第三十条:球队只能在联盟规定的时间内更换名称。球队更换名称时,必须有原领队及该队13名(含13名)以上队员签字认可,联盟方接受变更。
第三十一条:球队必须有结合自己队特点的队名及队标,且队标将在联盟比赛中体现在比赛服上。
第五章:球员
第三十二条:年满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且适合于参加足球比赛的居民均可成为球队球员。
第三十三条:联盟根据球队提供的资料,为每名球员制作档案,作为身份确认和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球队联盟注册后,一名球员只能代表一支球队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比赛。
第三十五条:球员只能在联盟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联盟规定的程序,更换球队,进行转会。
第三十六条:如球队对球员归属发生争议,联盟的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六章:球迷
第三十七条:凡遵守联盟规定的球队球迷都可在本联盟注册。
第三十八条:各球队应加强对球迷的管理。球队所属球迷(无论是否在联盟注册)如有严重违反联盟章程和规定的行为,由该球队承担责任,接受联盟处罚。
第七章:注册、转会
第三十九条:球队、球员和球迷注册,以及球队名称变更、球员转会等具体事项必须遵循联盟的规定。相关细则由联盟另行制定。
第八章:处罚
第四十条:每名联盟球员需交纳50元入会费,以确保联盟的正常运行。
第四十一条:每支球队每年需交纳200元维护费,用于建立球队档案及网络维护费用。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联盟章程,拒不执行联盟决议、决定的球队,视情节严重情况处罚如下:
1、公开批评。
2、罚款(注:罚款将用于爱心传递工程)
3、暂停会员资格半年、一年、两年。
4、劝其主动退出联盟。
5、开除出联盟。
第四十三条:不在联盟注册的球队和球员,联盟有权拒绝球队及该球队所有成员参加联盟组织的一切活动及比赛。
第四十四条:被暂停联盟会员资格的球队及所属队员,不得参加联盟组织的一切活动及比赛。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联盟章程的球员,视情节严重情况处罚如下:
1、公开批评。
2、罚款(注:罚款将用于爱心传递工程)
3、暂停注册资格半年、一年、两年。
4、取消联盟注册资格。
第四十六条:被暂停和取消联盟注册资格的球员,不得参加联盟组织的一切活动及比赛。
第四十七条:拒不交纳会费和年度注册费用的球队,其联盟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十八条:处罚决定由联盟常委会和会员大会作出。
第四十九条:联盟作出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九章: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条:对联盟的意见和建议,必须以球队名义书面提出,由球队领队交联盟,执委会。
第五十一条:联盟每年定期召开常委会或会员大会,研究讨论意见和建议,作出明确答复。
第十章:联盟的救助
第五十二条:各球队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球员的健康保护,避免和防止运动中的伤害。
第五十三条:在联盟组织的活动和比赛中,为切实保护球员的人身安全,联盟要求各球队队员必须具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联盟将用联盟资金为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险单由联盟负责保管。对在运动中受伤的队员,联盟将以爱心传递方式进行救助。
第十一章:其他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全体会员共同协商解决。
盘锦足球联盟常务委员会
200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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